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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(院发〔2007〕50号)
2016-04-01 17:29     (浏览次数)

 

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:经济学、法学、文学、理学、工学和管理学,以及其他经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招生后增加的学士学位授予门类。

  第三条 山东工商学院学位评定机构是山东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
 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术水平要求:

  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品行端正,遵纪守法。

  2.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,经审核准予毕业,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教学、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  第五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  1.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者;

  2.在校修读期间品行修养未获满学分者(减免学分除外)

  3.在校期间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;或因违纪违规受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者;

  4.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;

  5.因结业或其它原因需换发毕业证者。

  第六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即予以承认,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同时颁发。

 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2003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
 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冲突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

  第九条 本条例由山东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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